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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区老年活动室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 
  现将《关于加强社区老年活动室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以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社区老年活动室管理的意见(试行)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和各级民政、老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实施市政府实事项目和"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本市新建和改建了一大批社区老年活动室(指街道、乡镇和居、村委会老年活动室),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了社区活动场所,对开展各类健康有益的社区老年文体活动,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区的"四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确保老年活动室的功能有效、服务规范和长效运营,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的意见》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施建设 
  (一)社区老年活动室的选址应以方便社区老年人为宜;居(村)委会老年活动室的使用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街道(乡镇)老年活动室的使用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 
  (二)社区老年活动室的建造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要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等要求;室内要宽敞明亮,采光要好,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室内外设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三)社区老年活动室建设要配以一定的内外环境设计,绿化要美观,道路要平整、通畅,有必要的健身活动场所。 
  (四)社区老年活动室应在显著位置悬挂醒目标志。 
  二、功能设置 
  (一)社区老年活动室应根据社区老年人的需求和社区资源情况设置服务项目,可选择设置如下项目: 
  1、文体娱乐; 
  2、谈心咨询; 
  3、医疗保健; 
  4、老年教育; 
  5、科普讲座; 
  6、日间托老; 
  7、入户服务(家务整理、生活照料、送餐服务、陪护服务)。 
  此外,也可根据本社区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选择设置其他特色服务项目。 
  (二)每个社区老年活动室设置的服务项目应在6个以上 
  (三)社区老年活动室设置的各项为老服务项目,不应擅自改变服务性质。 
  (四)社区老年活动室调整、增减服务功能时,应听取社区老年人意见,报街道(乡镇)老龄办同意,并报市、区县老龄办(民政局)备案。 
  三、分级管理 
  社区老年活动室的运营管理,坚持在区县政府领导下,由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分级管理。 
  (一)市、区县老龄办负责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社区老年活动室的建设与运营管理。 
  (二)各街道(乡镇)是辖区内社区老年活动室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应加强领导,保障投入,使本社区老年活动室健康发展。 
  (三)居(村)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社区老年活动室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管理模式 
  社区老年活动室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选择以下管理模式: 
  (一)由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直接管理。 
  (二)委托社区志愿者参与管理。 
  (三)委托老年人协会管理。 
  (四)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进行管理。 
  (五)社区老年活动室可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自我管理。 
  五、管理原则 
  (一)社区老年活动室的运营管理,应坚持福利性、公益性原则,坚持老年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原则,不应随意变更其非营利性质。 
  (二)社区老年活动室应以为社区老年人无偿服务为主。某些项目因支出需要,可以采取低偿、有偿服务,但这些项目对社区内老劳模、老归侨、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救济的老年人给予无偿服务,其余可本着自愿的原则施以低偿或有偿服务。 
  (三)社区老年活动室应将服务时间、服务标准、服务对象、优惠范围、收费标准等公开告示,并设置意见箱(簿),接受老年人监督。 
  (四)社区老年活动室应坚持每天开放(国定节假日视需求定)。对每天的活动情况、活动人数做好书面记录。 
  (五)社区老年活动室开展活动,要坚持内容积极健康,有利人际和谐、社会稳定,严禁利用社区老年活动室进行各种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有害于社会稳定以及各类非法违规活动。 
  (六)社区老年活动室应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和紧急应对预案,并落实相关措施,以确保老年人安全。 
  六、日常经费 
  (一)社区老年活动室运营管理资金来源主要是: 
  1、街道(乡镇)和居(村)委会用于发展福利事业或老龄事业的财政预算。 
  2、各区县以政府购买服务及其他有效形式,对社区老年活动室开展的为老服务项目给予的适当补贴。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或资助。 
  4、社区老年活动室开展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社区老年活动室运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挪用。 
  (三)社区老年活动室日常收入和支出应单列记帐,帐目清楚,凭证符合规定。 
  七、产权管理 
  (一)以财政资金购买、新建的社区老年活动室,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产权归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二)资源共享或利用原有房屋设施,通过改建或扩建方式建成的社区老年活动室,其产权仍由原产权人所有,使用权在街道(乡镇)或居(村)委会。资源共享社区老年活动室要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使用期限,服务期限应达到5年以上。如产权人需改变使用功能,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公建配套的社区老年活动室产权归属问题,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区县政府对挪用社区老年活动室等行为,应责成老年活动室主办方恢复原状。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社区老年活动室,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所补偿的资金或房屋,须用于社区老年活动室的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五)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建设社区老年活动室的有关资料加强管理。 
  八、考核评估 
  (一)区县和街道(乡镇)老龄办每年应围绕管理运作、规章制度、活动内容、服务质量、老年人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等方面,对所属社区老年活动室进行考核评估,对不足之处督促整改。同时,将考核评估结果报同级党委或政府。 
  (二)区县党委和政府应将社区老年活动室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对街道(乡镇)行政管理目标、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建等工作考核内容。 
  (三)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及时总结和交流社区老年活动室在提供服务、加强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开展社区老年活动室达标升级活动,并定期对先进单位和志愿者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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