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化福建石油分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77号)精神以及我省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的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添加清净剂的车用燃油,可在国家规定的汽、柴油零售价格基础上按每升不超过0.05元实行加价。
二、对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明码标价,将汽、柴油价格与清净剂价格分别标识,结算时单独开票,不得将清净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凡未添加清净剂的车用燃油不得加价。
三、车用燃油添加的清净剂,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商请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成品油价格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