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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的说明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2号文《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其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本《通知》只适用于以下范围:
  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工农业生产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医疗、科研、技术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含建筑师)、农艺师以及中、小学教师。

  二、在《通知》规定的延长上述人员退休年龄的条件中,“确因工作需要”,一般系指以下几种情况:
  1.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损失的;
  2.新学科和特殊专业急需的;
  3.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
  4.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到工作急需的单位后能发挥较大作用的。
  “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系指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工作。

  三、要严格审批手续。凡需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先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通知》也适用于上述人员中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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