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山、思茅、西双版纳、德宏、临沧、怒江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林业厅、商务厅、外办,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中缅边境管理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我方人员非法出境赴缅伐运木材等违法行为,严格边境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边疆稳定和边境安宁。
今年以来,我省对缅贸易平稳增长,人员、货物进出境流量增加,滇缅贸易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为适应滇缅经贸合作与发展的新形势需要,进一步规范中缅边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9月1日起,恢复对我赴缅劳务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正常出入境的证件办理和放行。请省公安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公安边防总队按照自身职责,切实做好人员、车辆进出境的查验和把关工作,确保合法、有序进出。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中缅边境5州(市)要建立、完善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制度;构建省市县乡(镇)四级联动、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非法赴缅伐木问题。
三、制订应急预案,完善防范措施。边境州市各级政府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边境管理。要跟踪、了解本地区境外木材伐运动态变化和缅政治、经济局势走势等情况,制定完善应急工作预案。要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边防、海关等部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坚决防止重大涉外事件的发生。对在当地各口岸、通道聚集,意欲伺机非法出境伐木的人员和车辆、马匹等,要加强疏导、管理。一经发现,即刻予以遣散、劝返,不留安全隐患。
四、严格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行为。各级商务(外经贸)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对赴缅伐运木材企业的管理,完善登记备案和审查制度。从业企业需报经当地州(市)商务部门审查合格,并报省商务厅审核备案后,方可依法从事境外木材伐运经营业务。根据境外木材伐运经营企业所提供的与经缅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区政府或企业签订的木材采伐协议、合作合同和外派劳务人员名单,由州(市)县商务(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并出具'境外木材劳务合作企业证明'。根据商务(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境外木材劳务合作企业证明'、企业备案名单和企业提供的项目合作合法协议(合同)和详细劳务人员名单,当地公安、边防、海关、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给予审核办理出入境有关手续,并依法予以放行。各经营企业对外派人员的境外活动和生命、财产安全负全责。一旦发生人员失踪、被扣以及伤亡等意外事件,要迅即上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确保边境管理秩序良好。各级公安、边防、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严格证件发放、查验和人员、车辆出入境的管理,不断加大对非法出境伐运木材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坚决制止缅方人员或其代理人到我境内招募、诱骗民工出境伐木,以及我方人员非法出境采伐木材行为。严格我赴缅伐运木材有关证件的管理、查验,对拟出境从事非法伐木的人员、车辆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证件。凡不听劝阻越境非法伐木者,一律收缴所持边境通行证,情节严重者依法予以惩处。
六、拓展对外沟通渠道,营造良好环境。各级外事部门要通过边境会晤等形式,不断加大与缅地方和中央政府的协商、交涉工作力度。加强沟通、交流,力促对方落实好两国相关协定、协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边境管理。要继续加大与缅地方政府协商工作力度,就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可行措施、建议,最大限度减少我企业的经济损失,降低投资、经营风险,努力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条件。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