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科研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鉴于我省科研单位认定的实际情况,从2006年1月1日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浙国税二[1996]81号 浙地税二[1996]146号)中有关我省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研单位的具体范围规定停止执行。我省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研单位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文件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