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的函
福建省人事局、财政厅:
  据反映,你省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七日闽政(1982)68号文第十四条规定,老干部在办理离休时,可允许回原籍探亲,或到原来长期坚持革命斗争过的地区探望访问一次,时间不超过二个月。可允许一名家属陪同,差旅费由原单位报销,这与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劳动人老(1982)10号文的规定不一致由于劳动人事部的文件在后,希望按照劳人才(1982)10号文,关于离休干部探亲路费报销的规定执行,陪同人员的全部费用自理。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