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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的函
福建省人事局、财政厅:
据反映,你省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七日闽政(1982)68号文第十四条规定,老干部在办理离休时,可允许回原籍探亲,或到原来长期坚持革命斗争过的地区探望访问一次,时间不超过二个月。可允许一名家属陪同,差旅费由原单位报销,这与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劳动人老(1982)10号文的规定不一致由于劳动人事部的文件在后,希望按照劳人才(1982)10号文,关于离休干部探亲路费报销的规定执行,陪同人员的全部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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