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
《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11日经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2005年1月14日公布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对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我市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局、办要进一步提高对养犬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公安、农牧、卫生、工商、行政综合执法、市政市容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和养犬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单位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年底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扣分处理。
二、深入宣传,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全面贯彻实施《规定》,必须充分依靠群众,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工作作为贯彻执行《规定》的一项重要措施,贯穿于整个养犬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规定》相关内容和犬类疫病防治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养犬。公安机关要尽快印制有关宣传资料,向社会发放;同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深化广大人民群众对养犬管理工作的认识,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明确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养犬管理工作职责
根据《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养犬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养犬管理区和一般养犬管理区的划分,制定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养犬管理工作责任分工,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二)公安机关作为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应当积极做好《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保证《规定》的贯彻实施有章可循。同时,要完善执法程序和印制各类法律文书,制作养犬证和犬牌。要依法严格规范养犬行为,目前要重点对未经审核,擅自养犬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兽医检疫部门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的防疫、登记,《家犬免疫证》和畜禽运输检疫证明、消毒证明的发放,狂犬病诊治和疫情的监测,监督犬主对疑似染疫的犬进行隔离,以及对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犬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注射和狂犬病人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犬类交易、养殖、展览有关证照的审核发放和对非法犬类交易市场的清理取缔工作;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养犬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将各项养犬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严格执法,保证《规定》的顺利贯彻实施
公安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重点检查养犬户,捕捉无主犬;严肃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查处非法进行犬类交易的活动。对违法养犬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纵犬伤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严格管理,又要文明执法,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广大群众特别是养犬户的宣传教育工作,争取广大群众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加强指导,发挥基层组织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协助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文明养犬公约;指导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及时排除治安隐患;指导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投诉违法养犬行为。
二○○五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