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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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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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新條文載於本法律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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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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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經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通過的《商法典》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六條、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及第三百八十九條;新條文載於本法律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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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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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經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通過的《商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及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的葡文本;新條文載於本法律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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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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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止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第十六條。 |
二、廢止經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通過的《商法典》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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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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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開始生效前根據經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通過的《商法典》規定已更改其商業名稱的企業主得向商業及汽車登記 局申請以附註形式沿用已往的商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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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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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立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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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六日通過。 |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六日簽署。 |
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