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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有关补充事项的通知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本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05〕106号)已于2005年12月28日发布,为切实贯彻《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中有关"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要求,现对公司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清理资金占用情况通知如下: 
  一、公司如果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应在2005年年度报告正文的重要事项部分"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中增加披露2005年底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资金占用的形成原因(如2005年底相对2004年底有新增占用额的,应予以特别说明)、公司清理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应列明现金清偿额、红利抵债清偿额、股权转让清偿额、以股抵债清偿额和以资抵债清偿额等)和按月份列出的清欠方案实施的具体时间进度。 
  公司应按附件的格式在年度报告摘要重要事项部分的"关联债权债务往来"项下增加披露前款内容。 
  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2005年年度报告时,应当将清理资金占用事项作为单独议案予以审议表决,全体董事必须签字。 
  三、公司制订的清欠方案不能确保在2006年底前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我所将要求公司重新制订方案。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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