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
稽查局,各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省国税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7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我局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结论性意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查账报告》,对不提供或不按规定要求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查账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征管法》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查账报告》内容的补充要求:
(一)本通知要求的有关表格不能缺少,即使是空表也要报送,以便税务机关查核;
(二)只涉及文字披露时,可仅就发生的业务进行披露;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查账报告》须按省局《通知》第三点的要求,发表详细结论性意见,如涉及取消审批后备案事项的,应对备案事项进行详细审核并披露。
三、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含数据软盘);
(二)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查账报告》(含电子数据);
(五)亏损原因分析与说明(亏损企业报送);
(六)涉及备案事项的有关资料。
四、考虑到我市地税部门已对2002年以前设立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缴广泛推行税务代理,以及我局所辖部分企业已委托税务代理的实际情况,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机构按省局《通知》要求出具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查账报告》可视为企业已提供,该类企业除须要按规定格式出具报告外,还要同时提供税务代理协议。
五、各局应及早对本通知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并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中单独反映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同时上报相关电子数据。
二○○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