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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驻郑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明电〔2005〕16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在2006年1月底前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并督促有关单位保证上岗就业。 
  二、市内各区、各有关单位和驻郑各单位对政府已分配,但未安置工作岗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尽快落实工作岗位。 
  三、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要按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发放生活费。 
  四、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以及驻郑各单位要于2006年1月14日前将历年来未安置、已安置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情况整理成花名册(见附件),由单位加盖印章,并经领取人和经办人签字后,报郑州市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联系人:李森 电话:63376695)。逾期不报,视为没有问题,今后再有类似问题,将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附件:2004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人员花名册(略) 
 
 
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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