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驻郑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明电〔2005〕16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在2006年1月底前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并督促有关单位保证上岗就业。
二、市内各区、各有关单位和驻郑各单位对政府已分配,但未安置工作岗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尽快落实工作岗位。
三、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要按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发放生活费。
四、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以及驻郑各单位要于2006年1月14日前将历年来未安置、已安置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情况整理成花名册(见附件),由单位加盖印章,并经领取人和经办人签字后,报郑州市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联系人:李森 电话:63376695)。逾期不报,视为没有问题,今后再有类似问题,将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附件:2004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人员花名册(略)
二○○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