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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办法

宋庆龄基金会:
  经中央批准,在国务院各部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现将《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基金会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规定办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参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实现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制度化,保障工作人员的优化、廉洁,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宋庆龄基金会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基金会所属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范围。

 

  二、职务设置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选任的领导职务,按照《宋庆龄基金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序列为: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主席、主席。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部(室)副主任、部(室)主任。上述领导职务的人员配备,按中央组织部中组字<1985>9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会机关领导职务,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设置。任命领导职务,要严格任职条件,并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基金会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干事、副科级干事、正科级干事。如确因工作需要设置少数局、处级干事,须报经中央组织部审定。

  三、人员分级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驻会副主席:五至七级;
  (2)部(室)主任;六至八级;
  (3)部(室)副主任、处长:七至十级;
  (4)副处长:八至十一级;
  (5)科长、正科级干事:九至十二级;
  (6)副科长、副科级干事:九至十三级;
  (7)干事:九至十四级;
  (8)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基金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由任免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1993>79号)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

 

  四、工资制度及工资套改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套改的具体办法,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基金会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套改及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费的具体办法,按照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管理制度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工作人员的义务与权利、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结合基金会机关的实际,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下述制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1)纪律。基金会的工作人员除不得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禁止的几种行为外,还不得有以下行为:①损害宋庆龄基金会的声誉;②未经授权,擅自用宋庆龄基金会名义在海内外募捐。
  (2)职务任免。基金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实行选任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3)交流。基金会对机关工作人员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交流。

 

  六、实施步骤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与国务院各部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同步进行。争取用两年左右时间,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基金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掌握基本内容,提高参照管理的自觉性;做好机关现有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统筹安排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等项前期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具体实施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第一、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明确机关各部门的工作范围、各职位的职责及任职资格条件;第二,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和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调整配备人员,妥善安排分流出机关的人员;第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细则;逐步建立健全符合基金会机关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总结检查阶段。主要总结检查职位设置、领导职务设置、级别确定、职级工资制的实施情况。基金会总结检查后,向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写出报告。

 

  七、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工作,在会党组领导下进行,人保部负责承办各项具体实施工作。
  本方案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1994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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