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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经济保证书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证书事的函

  公安部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九日(84ぉ公六(2ぉ第1791号《关于改变我公民申请自费去美国留学的经济保证书认证的通知》告,最近美国国务院中国处、美新闻总署中国处,就我自费留学生的经济保证书在美国的认证手续,同我使馆教育处磋商了新的办法。美方提出,根据美国法律和惯例,经济保证书只需州一级认证处认证即生效,本人可执行此件办理入美签证,不必经美国国务院认证。公安部根据中央放宽出国限制,鼓励和支持自费出国留学的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同意美方意见。今后公安部门在受理我公民自费去美国留学的申请时,要求本人提供经美国州政府认证过的经济保证书原件;有的申请人因恐怕原件丢失而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如经我公证处公证公安部门也予接受。
  据此,请即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如当事人申请办理上述经济保证书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公证事项,请给予办理。

198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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