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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及其说明的意见的函

财政部:
  你部(90)财改字第18号文《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国家急需的基础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应区别于其他行业。这些基础行业投资大、期限长,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还款往往没有保证。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我们建议对这些新建的基础行业的投资借款仍实行税前还贷的办法。

  二、划分新老借款的期限,应以该办法出台当年末的决算为依据。因为在税后还贷办法出台前,银行在贷款时是按投资企业税前还款能力计算的。如以一九八九年为界,一九九○年已发放的部分贷款的还款势必发生困难,这点在《办法》中需要明确。

  三、还款顺序要明确。《办法》有关“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原则上应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的内容中“留用资金”的提法含糊。为防止企业先提用其他费用,挤占还款,建议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在交纳所得税、上缴承包利润和归还银行投资借款后再提用其他费用。

  四、鉴于目前企业自补流动资金积极性不高,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占流动资金实际占有额比重连年下降的情况,建议在《办法》中应具体明确不同行业从生产发展基金中自补流动资金的比重。具体比重可由我行与其他几家专业银行信贷部门商定后向财政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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