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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航空事业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建立水陆空立体交通运输网络,降低物流成本,带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   航空发展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由市和有关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资金来源,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的新开国际航线以及与国际航线相关的国内航线。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新开航线的运营成本和经营情况,由企业承担经营风险,在航线初始培育期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从2005年起,我市新开的国际航线及与国际航线相关的国内航线(其中新开货运航线为补贴重点)。 

    第五条   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办法:对新开国际国内航线,从第一个航班起,在两年内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根据航班的频率、航线的距离、飞行成本等因素综合计算新开航线的补贴额度。 

    第六条   申请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航空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活动正常。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航空公司可向市政府口岸办提出补助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航空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新开航线的规划或实际运行情况、营运成本及风险预测情况; 
  (三)新开航线补贴申请书; 
  (四)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等。 

    第九条   市政府口岸办对企业申请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新航线的运行情况,分次或一次核拨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享受航空发展专项资金补贴的航空公司,年末应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航线经营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口岸办。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航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航空公司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市财政局将予以追回,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取消航线补助资格。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三条   航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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