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新闻宣传与政务信息工作,使新闻宣传与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结合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宣传与政务信息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心工作,遵
宪法、法律、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客观、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 系统各级办公室是新闻宣传与政务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并指导下级部门的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新闻宣传与政务信息工作,局内各处室(科、股)、直属各单位都要有兼职新闻报道和信息员,要形成纵横交错的信息网络。
第四条 办公室承担新闻宣传与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宣传与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及时宣传报道本部门重大工作和在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好作法、好经验及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三)负责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和落实;
(四)收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动态和情况,加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
(五)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活动和重要情况;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向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通报本局和直属单位的重要活动、工作动态;
(六)组织开展新闻宣传与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条 宣传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影响面大,要求统一宣传口径,实行领导负责制。
(一)凡以政府和局名义召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重要的座谈会、研讨会、新闻发布会及重大活动等由办公室拟定报道计划和内容送主管局领导审定,并负责邀请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以局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局处室(科、股)、直属各单位举办的重要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出席并做报道的,由有关处室(科、股)、直属各单位提出报道计划和内容,由办公室落实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二)局各处室(科、股)、直属各单位以局名义向新闻单位提供工作部署、工作动态等稿件,由主管宣传工作的局领导审阅把关。
(三)只供内部掌握的情况,内部还在研究的政策性问题,未经主管局领导允许,不得向新闻单位公布。
(四)新闻单位采访局领导,由办公室报请局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根据采访内容,由相关处室(科、股)、直属单位提供素材。对机关处室(科、股)、直属单位的采访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处室(科、股)、直属单位要做好接待工作。
(五)系统内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对外宣传报道,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由省局新闻发言人一个口径对外。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务信息;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及时将政务信息报送省局办公室;凡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约定的政务信息,要按时报送;凡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送,一事一报,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第七条 政务信息原则上逐级上报,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可直接上报省局。一般性信息上报或发布,须经本部门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重要信息上报或发布须经主管局领导审核批准。
第八条 系统内政务信息编发的主要载体是:"食品药品监管信息"、"食品药品监管简报"和各级局政府网站。信息编发有特殊要求的,须由提出部门与办公室协商,并报请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编印。
第九条 办公室要对下级单位、本单位各部门新闻宣传与政务信息工作的情况定期通报。省局每季度公布新闻报道和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年终进行评比并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