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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液化石油汽储配站土地用途有关问题的批复
泰顺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液化石油汽储配站土地用途的请示》(泰土资〔200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液化石油汽储配站土地用途符合《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规定的仓储用地标准,且因公共安全原因实施迁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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