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三明市区综合水价问题的批复
三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上报三明市区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请示》(明价[2005]356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5]2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精神及听证会意见,经研究,现就三明市区综合水价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
(一)调整后的三明市区自来水价格见附表。
(二)你市应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加快"一户一表"改造进度,以创造条件尽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计价方式的改革,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计价方式的改革,要充分考虑用户间的利益关系。居民生活用水计价方式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你市根据当地情况适时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对除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外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用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5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00%。
用户用水定额由三明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本着满足生产和工作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具体核定,并予以公布。
二、污水处理费
(一)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0.4元/吨调整为0.8元/吨。在综合水价调整中必须优先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实际用水量计征。征收范围为城市市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三)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量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有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实际污水排放量征收。
(四)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代征手续费应控制在污水处理费收费总额的1%以内。
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三明东牙溪水库供自来水用源水价格,由现行0.13元/吨调整为0.22元/吨(调整后价格包括水资源费)。
四、阶梯式计量水价中超过基础水价部分的加价收入、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要在供水企业中单独设帐、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的资金补助。
五、对领取城市最低保障生活费的居民应采取减免政策或适当提高最低保障生活费,以保证低收入居民生活稳定。
六、本批复执行时间由三明市政府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附件:三明市区自来水价格表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三明市区自来水价格表
用水类别
计量单位
价格
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
元/吨
1.2
价格为基础水价。
特种行业用水
元/吨
1.6
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价格为基础水价。
其他行业用水
元/吨
1.4
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价格为基础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