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原西藏地方政府印发之“藏币”,为三大领主用以剥削人民和上层反动集团用以支持叛乱的工具,使西藏人民受到很大的损失。本会为了保护人民利益,稳定市场金融物价,活跃城乡经济,决定以人民币期限收兑“藏币”,兹作如下规定:
一、“藏币”为非法货币,自即日起宣布作废,禁止使用。
二、自一九五九年八月十日起,由各级地方政府和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人民币限期收兑“藏币”,具体收兑时间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三、禁止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携带和私运“藏币”出入我国国境。
四、有关收兑“藏币”的比价及兑换手续等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藏分行规定公布之。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望全体人民切实遵照执行,违者依法论处。
此布
代理主任委员 班禅额尔德尼帕巴拉·格列朗杰 副主任委员 张国华 阿沛·阿旺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