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银行收兑国营金店金银饰品器皿原则及金店制售饰品镌记成色应注意事项的指示

关于银行收兑国营金银饰品店金银饰品器皿原则,及金店制售饰品镌记成色应注意事项,兹参照各行所提意见,决定如下:
  一、国营金银饰品店所售饰品器皿,金饰品一律为K金,最高以二十二K为限(含纯度百分之九一。三);银制品成色最高为“原色”的饰品)均按实际鉴定的成色收兑;对镌有成色之饰品,如经鉴定确非伪造冒牌,应按所镌成色收兑,如成色稍有不符,不必计较,但须报告区行或总行,以便转知原售店注意。

  二、国营金银饰品店所售饰品器皿,凡镌记成色者,必须镌记实际下料成色。各地国营金店如尚有沿袭过去金店银楼旧习,不问饰品器皿实际成色一律镌以“足银”或“纹银”字样的,应即改正,以维国营企业的信誉,并便利银行收兑。
  以上两点,即希查照并转知所属。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