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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煤炭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为搞好中央煤炭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调离前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范围及其权限划分
  1、煤炭部对直管中央煤炭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包括在京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各煤管局(厅)对部直属矿务局局长以及所管辖的其他中央煤炭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对直属矿务局局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驻部审计局向煤管局(厅)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
  3、中央煤矿机构装备公司、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煤进出口总公司、中煤物资供应公司、中国煤田地质总局、中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负责对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审计程序
  1、中央煤炭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调动前,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报领导批准后,通知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审计单位向当事人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部门牵头,组成由财会、劳资、安全、生产技术、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审计小组,实施审计。
  3、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由审计单位下达审计评议书,作为中央煤炭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免时的考核依据。部委托煤管局(厅)实施的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应向驻部审计局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和审计评议书草稿交驻部审计局审议,由煤炭部下达审计评议书。
  4、被审单位收到审计评议书后,立即交当事人阅知。当事人如对审计评议书有异议,可在收到评议书后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可进行复审。
  三、审计内容
  1、对利润、安全等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对于承包企业应检查其承包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2、企业是否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有无严重违纪或偷漏税行为。
  3、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审查、抽查企业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现金是否帐、物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是否相符,债权债务是否与对方相符,有无资产的毁损流失。
  4、企业对外投资或借款的合法性、效益性如何,有无坏帐或损失。
  5、矿井的“三个煤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水平、采区、工作面接续是否正常,有无严重失调或吃肥丢瘦等现象。
  6、企业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是否比以前降低,设备的更新改造和维修工作是否正常开展,是否存在设备的严重老化,有无拼设备现象。
  7、矿井是否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8、基本建设资金和专项基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较大的损失和浪费。
  9、职工的收入是否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逐步提高,居住条件和福利设施是否得到改善。
  10、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四、附则
  1、审计的时间范围从上级下达任职文件所规定的当事人任职时间算起至审计组进点时止。
  2、中央煤炭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中央煤炭企业的局(矿、厂)长、经理和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院(所)长、主任。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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