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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一般规章》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3/2002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经第32/2003号保安司司长批示核准的《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一般规章》第八条修改如下:

  第八条 授课/训练时间一、二、保安学员培训课程训练持续的时间如下:

  ——基础训练阶段:

  ——专业训练阶段:

  ——实习阶段:

  普通培训:最少连续8个星期(包括毕业礼之彩排及10个工作天休假)。

  ——特别培训:

  三、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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