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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公告
 
  根据本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出口退税管理模式从2005年3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包括特殊退税项目)的申报以及相关退税证明的出具,请向各主管征税税务分局申请办理。 
  二、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凭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办理。 
  “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和核销,由市财税三分局集中办理。 
  三、外贸企业“老库存动用单”由市财税三分局统一开具。 
  四、外贸企业2003年度、2004年度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仍按原办法,由市财税三分局和浦东新区税务局分别办理。 
  市财税一、二、六、八分局征管的外贸企业2005年度的出口退税申报、老库存动用单开具等,仍向浦东新区税务局申请办理。 
  外贸企业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结束后的工作,如信息比对、外汇核销单收齐、退关退运补税等,由市财税三分局集中办理。 
  五、生产企业2005年度出口退税申报和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申报,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六、市财税三分局出口退税办公地点:中山南路865号1楼,咨询电话:语音电话63650292,人工63650225。 
  附:《关于做好财税体制改革中出口退税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国税进[2005]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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