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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创业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靖西县德鑫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创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驭军,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靖西县德鑫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创业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靖西县德鑫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创业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44元,减半收取2072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合计3692元,由原告株洲市创业塑胶有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喻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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