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漯河市永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薛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36岁。
委托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48岁。
原告漯河市永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冠物业公司)与被告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冠物业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蒋泮文、被告韩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冠物业公司诉称:原告永冠物业公司(乙方)与被告韩某(甲方)于2003年7月18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1、物业服务费为预交半年,半年后为每一季度第一个月1至10日为交费期。2、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0.25元/平方米。3、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0.30元/平方米。违约责任: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逾期七日未交者,乙方有权停水,并按每天2缴纳违约金,直至交清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拒绝缴纳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告后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906元及延期付款滞纳金8395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韩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属于霸王某款,合同中的滞纳金太高。物业公司也违反了合同约定,在被告住房外搭建直径约半米左右的大烟囱伸出墙外,引起火灾。
经审理查明:原告永冠物业公司(乙方)与被告韩某(甲方)于2003年7月18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载明被告韩某的住房位置为X号楼X单元X层东户,建筑面积为99.84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方式:1、物业服务费为预交半年,半年后为每一季度第一个月1至10日为交费期。2、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0.25元/平方米。3、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0.30元/平方米。违约责任的约定: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逾期七日未交者,乙方有权停水,并按每天2缴纳违约金,直至交清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实施该小区物业服务,但是被告韩某拖欠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物业费至今。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小区外商户在小区内被告的住房外搭建直径约半米左右的大烟囱伸出墙外,影响被告的正常居住。在审理过程中,烟囱已经被拆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因小区外商户擅自搭建直通被告住宅的烟囱,并引起火灾,给被告的住宅造成安全威胁,原告永冠物业公司属于管理不善,酿成本案纠纷,原告存在一定过错。原告请求物业费906元,有合同、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称有烟囱影响正常生活不应该支付物业费的说法,由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冠物业公司已采取补救措施,责令商户拆除烟囱,安全隐患已经消除,本院对被告相应的辩称不予采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原告在本案中诉请的滞纳金,明显不当,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被告应承担的滞纳金以不超过未付物业费的百分之三十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