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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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丁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9-05-27  当事人:   法官:李和平   文号:〔2009〕巴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男,生于1963年1月10日,汉族,个体户,住(略),现住巴东县X镇人民政府宿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乙(系原告人胡某甲之妻),生于1970年7月1日,汉族,个体户,住所(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丙(系原告人胡某甲之子),生于1992年10月25日,汉族,学生,住所(略)。

三原告人委托代理人谭某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丁,男,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原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1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由巴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再次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7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丁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冯某乙、胡某丙的委托代理人谭某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9年1月17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某丁在东壤口镇薛恩权家院坝与胡某甲和其子胡某丙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杨某丁持尖刀将胡某甲颈、头部刺伤,持木凳将胡某丙右手打伤。胡某甲颈部皮肤切割伤、右耳廓断裂伤致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胡某丙左手第4、5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丁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京戏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丁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1、书证:报案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自首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杨某己、杨某康、冯某桂、冯某乙、谭某某、汪斌、冯某伟、薛恩权、高梦杰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胡某甲、胡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杨某丁供述;5、鉴定结论:法医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被告人杨某丁辩解称:我一直是一个遵纪守法的人,此次纠纷的起因是原告人冯某乙及其亲属冯某戊、冯某桂对我进行人身攻击,我选择退让,后来我的面部受伤,我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刺伤原告人胡某甲的,我认识到自已怕行为,为了悔罪,所以我选择了投案自首。原告人胡某丙的轻伤不是我致成的。我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我愿意赔偿,请求法院对我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丁就其辩解的事实与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陈圣枝的证明1份;2、x、x两手机给陈圣枝发的短信照片三张;3、x、x缴费发票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以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乙之胞妹冯某戊经常给被告人杨某丁之妻陈圣枝打电话、发短信辱骂陈圣枝是婊子,偷人等,并在短信中声称叫其姐姐(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乙以及冯某桂)看到一次绝(骂)一次。2009年1月17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某丁在东壤口镇薛恩权家参加薛恩权岳父的葬礼,杨某丁听到冯某乙、冯某桂、冯某戊她们三个人站在被告人杨某丁的背后,说“枝枝儿”偷人,胸罩就是别人买的,几百块钱一个。杨某丁就从座的凳子上一冲站起来,顺手拿了一个木凳子砸冯某乙,冯某乙、冯某桂、冯某戊就与杨某丁进行抓扯,致杨某丁头颈部被抓伤,经人解交,方才平息。后冯某乙和冯某戊就打电话,杨某丁跑到城建环保站门前他自己的车上拿了把水果刀就又回到灵堂前,一会儿胡某甲赶来往杨某丁身上撞,杨某丁就给胡某甲一刀。原告人胡某丙见其父胡某甲被被告人杨某丁砍伤,遂拿起一个凳子准备打杨某丁,杨某丁夺过凳子,朝胡某丙头部砸去,胡某丙用右手一挡,致右手受伤。后被告人杨某丁到东壤口派出所投案自首。胡某甲颈部皮肤切割伤、右耳廓断裂伤致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用去鉴定费600元;胡某丙右手第4、5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用去鉴定费600元。

胡某甲受伤后在巴东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8天,用去医疗费5397.29元。在葛洲坝中心医院三峡院区的住院治疗39天,用去医疗费6646.49元。胡某甲在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做肌电图检查用去门诊医疗费260元。胡某甲的伤残等级于2009年5月6日经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为X级伤残。胡某甲用去鉴定费600元。胡某甲在宜昌住院、鉴定共用去交通费1272元,用去住宿费1650元。葛洲坝中心医院证明原告人胡某甲后续治疗营养神经约需时间3个月至半年,每个月需药费约1400元,扩管、活血跟营养神经同步,每月需要费用约600元;针灸、理疗一个疗程10天,每个疗程约800元,疗程按病程确定;高压氧单人单仓每次65元,一个月两个疗程,每个疗程10天,一个月约需费用1300元,需做6个疗程,高压氧在前期作用较大,后期没有什么用处。

原告人胡某丙受伤后在巴东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用x.65元。胡某丙在巴东县中医医院开中成药用去门诊医疗费167元。胡某丙在葛洲坝中心医院三峡院区做放射检查用去门诊医疗费107元。胡某丙的伤残等级于2009年5月6日经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为X级伤残。胡某丙用去鉴定费600元。胡某丙在宜昌鉴定共用去交通费830元;住宿费300元。2009年3月22日巴东县中医医院给胡某丙出具诊断证明,证实胡某丙右手第4、5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后期诊治费大约x元。

冯某乙在巴东县中医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用65.70元。冯某乙的损伤程度经湖北省巴东县楚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冯某乙用去鉴定费300元。

另查明三原告人居住在本县X镇。原告人胡某甲是湖北省地方海事局颁证的二等船长;原告人冯某乙是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海事局颁证的三等轮机长。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公诉机关证明被告人杨某丁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

1、书证:报案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自首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证明案件的侦查程序以及被告人杨某丁自首的情况。

2、证人证言:

杨某己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2009年1月17日晚10时许,其在雷家坪“坐夜”时,听到灵堂外面发生了争吵,看到杨某康手里拿的木凳子与冯某乙、冯某戊、冯某桂三个女的在打架,三个女的有两个把杨某丁抱着,这时杨某丁的脸上带了伤,我们把杨某丁拉到上面邮政局门口时,杨某丁就到他自已停车的地方去了,我们这时以为他们再不得继续搞了的,就在这时,胡某甲来哒,胡某甲来之后就往杨某丁身上扑,准备去打杨某丁,这时杨某丁不知从那里拿出一把匕首就朝胡某甲脑壳上戳去,当时就把胡某甲的脑壳上搞出血来了,这个时候我和薛恩权老师继续解交,这时杨某丁就跑哒,胡某甲就被送到医院去了。

杨某康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2009年1月17日晚上10点钟的时候,汪运才去世了,我到邮政局那个地方去坐夜。我去看到杨某丁座在靠城建环保站那边烤火,我去给他打招呼后就到汪运玲餐馆看他们斗地主,一会儿听到胡某甲的媳妇子说:芝芝(指杨某丁之妻节圣枝)的胸罩就是别人买的,几百块钱一个,我转身看过去看胡某甲媳妇子她们三姊妹都站在杨某丁烤火的背后,杨某丁就从座的凳子上一冲站起来,就往胡某甲媳妇子她们跟前去,胡某甲媳妇子她们三姊妹就在烤火的地方各拿了一个木方凳子就砸杨某丁,杨某丁顺手也拿了一个木凳子在手里要砸,当时跟前烤火的人就解交,我也拢去解交,我看到杨某丁脸上在流血,杨某丁就跑到城建环保站门前他自己的车上拿了把水果刀就又过来了,一会儿胡某甲来哒就往杨某丁身上撞,杨某丁就给胡某甲一刀子,当时蛮快,我没有看清楚一刀子搞在什么时候地方,杨某丁一刀子搞哒就往雷家那边走了,我跟到去,他把车子的钥匙给我,叫我把钥匙把给李所长。

冯某桂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冯某乙与杨某丁打架,冯某桂用木凳子帮冯某乙打了杨某丁头部一凳子,冯某乙抓了杨某丁脸上几爪,后听说胡某甲和胡某丙被杨某丁致伤。

冯某乙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其在与马天红说话,杨某丁拢身就给冯某乙一凳子,冯某乙就把杨某丁抱住,冯某桂用木凳子帮冯某乙打了杨某丁头部一凳子,冯某乙抓了杨某丁脸上几爪,经人解交,就散了。杨某丁与胡某甲还没见到面,杨某康拢身就是一刀砍在胡某甲头部,胡某丙看到杨某丁把胡某甲砍了,拢去要找杨某丁,杨某丁就拿一个凳子砸,胡某丙用手一档当时就把右手背砸哒,谭某清等人把胡某甲送往了医院,我就来报案来了。

谭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我去上完人情转身就听到外面打起来了,杨某丁和冯某乙她们三姊妹都拿的凳子打成一团,我拢去解交,把冯某乙往开拉,当时解交的人多,把双方都劝开了,杨某丁脸上有抓伤,三个女的受伤没有我没看到。后来冯某乙和冯某戊在那儿打电话,估计是喊自己屋里的人,过一会儿就又搞起来哒,就看到他们把胡某甲往医院里送后头是怎么搞起来的我不清楚。

汪斌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杨某丁坐在邮政局那边那堆火那儿烤火,冯某乙她们几姊妹也站在那边,不知他们就打起来了,看到他们双方都拿凳子打、砸、抓成一团。我事后听说是为冯某乙她们说“枝枝儿”偷人,如何如何才打起来的。他们打时解交的人蛮多,把双方都扯开了,又过了几分钟就听说又打起来了,杨某丁拿刀把胡某甲搞伤哒,后头拿刀搞时我没有看到,看到他们往医院送我才晓得。

冯某伟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当时杨某丁一只手抓住冯某乙前面的头发,我去拉杨某丁的手,叫他松手,刘仕平也来解交,叫他们松开,这样杨某丁就松开了,这时我看到一个妇女拿了个凳子砸杨某丁,杨某丁躲开了。然后杨某丁跑到车上拿来一把杀猪刀,说:你们哪个再说我媳妇子,我就搞一个给你们看一下。我们都劝杨某丁,杨某丁当时消气了。我就离开了,没过好一会,我就听到有人喊“杀人哒”,接着就看到几个人把受伤的人送到医院去了。后头听说胡某的儿子也参与打架了的,说他当时拿着椅子砸杨某丁,但没搞赢杨某丁。

薛恩权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听说杨某丁与冯某乙几姊妹打架,出来时已打结束了,就把杨某丁推到到杨某丁停车的地方,回去后,只过了四、五分钟,就听说杨某丁把胡某甲搞伤哒。胡某甲被送往医院去了,杨某丁也没在现场了。胡某甲的儿子胡某丙站在邮政局前公路上吼,说什么杨某丁把他爸爸搞伤哒,我当时劝他莫搞哒,当时没看到胡某丙那受伤。

高梦杰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杨某丁与胡某甲打架的事不清楚,我当时与胡某丙在一起。那天晚上我和胡某丙在胡某丙家看电视,看了一阵后,就从家里出来沿公路准备到薛老师那里去看热闹,走到灵堂搭棚子的外面,我看到胡某丙突然把衣服脱哒一扔,拿了一个凳子就往前冲,我当时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就跟到他往前跑,胡某丙就跑到杨某丁前面去哒,把凳子提起准备打杨某丁,可能有点怕杨某丁没有打,杨某丁就把凳子夺过去了,举起凳子朝胡某丙头部砸去,胡某丙用右手一档,就砸在他手上,杨某丁站了一会儿就跑了。我当时把胡某丙的右手拿哒一看,右手背的外缘就鼓哒一个包,之后我就把他带到东壤口卫生院,在卫生院大厅里,一个穿白衣服的女医生给我们两个说要我们跟到胡某甲到县级医院去看。

3、被害人陈述。

胡某甲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09年1月17日晚10时许,我们当地老了一个人,我去看升棺,我往人群里挤的时候,一位老百姓说:你还这里挤,你的爱人被杨某丁几凳子收拾了.我说:真的.为什么他说他只知道杨某丁拿起凳子砸了几下,具体情况他不知道.我一望,杨某丁就站在一旁正在四下张望,我就走过去准备问一下情况,确实不知道他身上有刀,我一骊他跟前,杨某丁二话没说就是朝我右边一刀,我完全没有防备,只知道是刀子,紧接着戳第二刀时我躲让了,但还是扎在我左边头上,我当时只觉得颈部象被热水烫了一样,我就叫喊。当时我儿子胡某丙看到我倒下了,就连喊爸爸,爸爸,并喊杨某丁你不是人,就顺手拿了一个木凳子去砸杨某丁,杨某丁就把木凳子抢过去朝我儿子头部砸去,胡某丙为了保护自己的头,就用右手挡了一下,就被杨某丁砸叫了,我当时知道我的伤非常重,就没有力气了,有许多把我往雷家坪医院送,到了卫生院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胡某丙的陈述。主要内容为,去年腊月二十二日晚上十一点多钟我跟我哥哥高梦杰在雷家坪集镇薛恩权老师那儿坐夜,他岳父去世了,当时我和高梦杰站在灵堂外几个火堆子前说话,我本来开始在屋里玩,我父亲、姨爹谭某兵,还有一个人在屋里斗地主,大约十一点钟时他们没有斗地主了,去看薛恩权他们那闭敛,他们走一、二十分钟后我才从屋里出来,在汪运杰餐馆前坎上火堆外碰到高梦杰了,站在那儿和他说话,听到邮政局门前在喳,我一看到是我爸爸,我就走拢去看,开始我和我爸爸隔的有将近二十米远,我走拢去时看到我爸爸用手把头捧住,具本哪只手捧的我记不清了,流蛮多血,我妈已在把我爸爸往医院送,我看到杨某丁手里拿一把二十公分左右长的匕首,上面还有血,他当时就站在我爸爸旁边,站在那儿没动,我就往前面走,他旁边有凳子,我走拢他用右手拿走一只凳子砸过来,我用右手一挡就砸在我右手上,当时我没得什么感觉,右手肿了,变形了,杨某丁站在那儿没有动,高梦杰就把我扶到医院去了。

4、被告人杨某丁的供述。

第一次供述的主要内容,我和谭某斌、冯某戊两夫妇原来是邻居,我原来居住在他们楼上,关系比较好,2001年上半年我们都移民到沙洋,后来买房子在东壤口供销社,他们住供销社X楼,我住在X楼,今年5、6月份(农历)天气正热的时候,因别人瞎说我爱人陈圣枝与谭某斌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我们证实没有这回事。但是冯某戊一直给我爱人陈圣枝发短信辱骂,在我家门口张贴污辱性的大字报。为了防止矛盾恶化,我把谭某斌、冯某戊、胡某甲等人叫到我家中,当着陈圣枝协调了一次,时间好象是2008年8月份。当时讲好了不允许在对陈圣枝进行人格污辱,不许乱讲。冯某戊在我门外骂,是胡某甲和谭某斌表态不再发生任何矛盾的,但是冯某戊一直发短信,张贴大字报对我爱人陈圣枝进行了人格污辱,我和陈圣枝在万般无赖之下准备到法院起诉冯某戊。我是准备春节后到法院起诉她的。但冯某戊有十几天没有污辱陈圣枝,我们原打算如果冯某戊不再污辱我们的话就算了。2009年1月17二午我听说薛恩权的父亲去世了,我和陈圣枝坐车从沿渡河回来,途经东壤口时,我们把车停在了薛恩权家门口的斜对面,然后两人在薛权院坝里“坐夜”。我当时和陈圣枝围着火盆面对面坐着,我突然发现冯某戊、冯某乙两个人站在陈圣枝身后,不知她们两个人在说什么,我担心发生矛盾,刚好刘吉怀给我打电话,我就让陈圣枝坐刘吉怀的车回巴东城去了。我挪到东边另一堆火边坐下,刚好封敛,我看到一副扑克,准备邀人打牌。我这时听到冯某戊、冯某桂、冯某乙三个具在我身后说话。冯某乙说:做什么事都可以,只要不和“枝枝”一样偷人就行。因为我爱人的小名叫“枝枝”。我顺手拿起身边的一个小凳子起身去砸冯某乙,砸在她身上,她们三姊妹把我抓起来了,她们把我的脸上抓了几条口子,冯某乙揪我的阴部,我揪的她们的头发,这时周围有很多人解交,把我们扯开了。但是她们三个人还在骂,骂得很难听,我当时气极了,我在车上驾驶室里拿了一把水果刀,我当时想搞死一个算了。当时薛恩权抱住我说:你看到我今于过事的份上,不搞了。他们有几个人把我向外推,一直推到了谭某某市附近,他们推我时我就说:你们今天搞,搞死一个算了。这时胡某甲不知从什么地方来了,他向我冲来,看架势是要打我,我正在气头上,用手中的水果刀朝他脸上就是一刀,他当时就倒在地上,当应该戳在他左边脖子上,他是用手撑着倒在地上的。我看到他倒了就没有搞了,这时有人把我朝后推,推了几米远就看到胡某丙提着凳子过来,看样子又要打我,他问我怎么把父亲搞伤了,我还没有答话,旁边的人就把我推走了。我当时以为胡某甲死了,我躲在财政所后边的江边上给刘吉怀打电话:我杀了人,你通知一下我爱人,然后你到医院看一下人死了没有。我当时想如果胡某甲死了我就自杀,过了一阵刘吉怀打电话说人没有死,你回来投案自首。后来刘仕平打电话也让我投案自首。刚好公安局给我打电话也让我投案自首,我说我在财政所门口,李所长开车在财政所门口找到我,并带我到派出所。戳胡某甲的水果刀在财政所后面江边我扔到长江中去了。

第二次供述的主要内容,那天晚上我和媳妇子从沿渡河开车转来准备回县城,走到东壤口集镇薛恩权的岳父去世了,我们就在那儿坐夜,十点左右我和媳妇子坐在那儿烤火,我发现胡某甲的媳妇子冯某乙(小名叫新娃子)、冯某戊、冯某桂她们三姊妹在我媳妇了陈圣枝(小名叫枝枝)后面,我感觉情况不对,因以往她们几姊妹就喜欢给我媳妇子乱说,我当时就叫枝枝到另一堆火上去烤火,坐一会儿后看到城建的刘吉怀了,我就叫刘吉怀把我媳妇子带回县城了,我一个坐在那儿烤火。新娃子她们三姊妹又过来站在我后面,当众说我媳妇了,都是些侮辱性的话,我听哒气不过,我顺手从身边拿起一只凳子准备打新娃子,冯某戊把我拿的凳子揪住哒,当时解交的人都来哒,拉的拉,扯的扯,我的凳子也不晓得砸到她们没有。新娃子她们三姊妹和我抓成一团了,有几分钟时间才被解交的人拉开,这时是正在邮政局门前打的,当时有薛恩权、杨某己、谭某某等人把我劝到谭某某卖粮油的门市部门前,我的车子也正停在门前公路上,我心里想她们的男人肯定还要来搞我,报复我,再加上我脸上当时也搞伤了,刚好我车上有一把头天卖水果哒的有一把自制水果刀(有二十多公分长),我上车把水果刀拿哒插在腰里后站在谭某某门市部门前,只有一分钟左右胡某甲来了,拢来没做声就用脚踢我,他踢我,我从腰里把刀拿出来就一刀向他戳去,当时我看到他就用手把耳朵那截蒙住了,跟着就滚到地上去了,当时戳哒,跟前解交的就推我走,这时胡某甲的儿子胡某丙拢来搞凳子砸我,我只用手挡了一下,和他没有入到手就被解交的推走了。我往财政所那边走,走到财政所后面江边呆了一阵,把戳胡某甲的水果刀甩到长江里去了,又过了一、两个小时我给刘吉怀打电话问胡某甲伤得怎么样,刚好公安局的人在那儿,就叫我投案自首,我就同意了,才站在财政所前公路上等派出所的人来了一起去派出所的。戳胡某甲时我想得蛮简单,想到你搞我,我就搞伤你,也只是想把他搞伤,也没有往要害部位戳。

第三次供述的主要内容,我当时胡某甲妻子三姊妹都打我,胡某甲又拢来打我,这样我才拿刀砍伤胡某甲的,现在我也后悔不该砍胡某甲,所选择投案自首,请求政众宽处理,我愿意赔偿胡某甲的经济损失。当时胡某甲的妻子她们打我,胡某甲拢来也踢我打我,当时我心里也有气,就拿出刀,心想也把胡某甲搞伤一下出口气。当时胡某丙受伤没有我不清楚,我记得当时我没有和胡某丙交到手,当时怎么也受伤了,我一直没有想清楚胡某丙的伤到底是怎么形成的。我当埋没有把胡某甲杀死的想法,以前我们两家是邻居,关系一直都还好,我们之间也没什么深仇大恨,只是当时胡某的妻子她们打我,胡某甲来后不劝解,也拢来打我,当时气愤才拿刀砍胡某甲的,现在想起来还是不应该搞,我后悔。起初我供述是想杀死胡某甲,是投案自首后,以前听别人说投案自首要态度好,当时我知道胡某甲没有死,所以我起初供述说是有心杀死胡某甲。其实不是的,当初胡某甲被我砍伤后,我就没有搞哒,只想搞伤胡某甲,这是我真实的想法。我愿意赔偿,请求从宽处理。

鉴定结论:法医鉴定书、胡某丙在巴东县中医医院的住院病历、巴东县中医医院给胡某甲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

胡某丙在巴东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了住院志现病史的主要内容为,患者于2小时前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他人用木凳击伤右手。

巴东县中医医院给胡某甲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主要内容为诊断1、失血性休克;2、右颈部皮肤切割伤;3、左耳部断裂伤。

湖北省巴东县楚峡法医司法鉴定所司鉴医[2009]第X号法医鉴定书。主要内容为,被鉴定人冯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湖北省巴东县楚峡法医司法鉴定所司鉴医[2009]第X号法医鉴定书。主要内容为,被鉴定人胡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宜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公(宜)鉴(医)字(2009)第X号。主要内容为,胡某甲2009年1月17日头部所受外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

第二组证据:三原告人举证证明案件事实及其所受经济损失的证据。

1、三原告人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三原告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2、证人证言:苏宗喜的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主要内容为,腊月二十二晚十一时左右我骑摩托车回陈家岭村,路过东壤口集镇邮政局附近,蛮多人在那里坐夜,有一班人在打架,我就停下呈来看热闹,听现场的人在大声议论勇娃子(就是杨某丁)把胡某的脑壳砍了。接着我看到胡某的儿子(不知名字)准备拿凳子凿勇娃子,勇娃子反过来夺过凳子打胡某的儿子,那个娃子就用手一挡,手就被打了,后来勇娃子就不见了。胡某的儿子是否爱伤我不清楚,但凳子是砸在小娃子的手上的。

3、杜六安的调查笔录1份。主要内容为,杨某丁砍伤胡某甲,以及胡某甲被送往医院的情况。同时证明胡某丙的伤是胡某丙准备用凳子砸杨某丁时,杨某丁夺过凳子砸胡某丙时,胡某丙用手挡时形成的。

4、高梦杰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主要内容为,胡某丙的伤是胡某丙准备用凳子砸杨某丁时,杨某丁夺过凳子砸胡某丙,胡某丙用手挡时形成的。

5、宋发才的证明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听见别人问杨某丁和其妻陈圣枝时,他们讲胡某丙的伤是胡某丙想砸杨某丁时,杨某丁夺过凳子砸伤的。

6、卢金盔的证明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胡某丙的手在事发当天下午一直是好的。

7、谭某魁的证明1份。证明杨某丁砍伤胡某甲的情况。同时证明胡某丙的伤是胡某丙准备用凳子砸杨某丁时,杨某丁夺过凳子砸胡某丙时,胡某丙用手挡时形成的。

8、汪运彪的证明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某丁用凳子乱砸了几个妇女,又用刀给一个矮胖子几刀,一个不满十八岁的男孩捡起一个凳子,高个子就把凳子接住,用凳子砸那个小孩。

9、汪斌的证明1份。证明其给公安机关没有提供领先地位何证言。

10、刘勇的证明1份。证明杨某丁2009年1月17日一直在张传佳家里打牌。

11、谭某新的证明1份。我于2009年2月3日在东壤口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新娃子和三平娃子的媳妇子都在那打电话,估计是喊自己屋里的人。”这句话有误,实际情况是我滑看到,没听到她们打电话。

12、三原告人的诊断证明、门诊收据、病历资料。

2009年3月22日巴东县中医医院给胡某丙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主要内容为,右手第4、5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后期诊治费大约x元。

2009年2月17日巴东县中医医院给胡某丙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主要内容为,右手第4、5掌骨骨折。1、若有不适,需随时就诊;2、定期复查X光片,暂不宜参加体力劳动;3、骨折愈合后取除内固定。

2009年1月17日巴东县中医医院给胡某丙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主要内容为,1、右额血肿;2、右眼睑挫伤。建议:1、休息治疗两周;2、随诊。

胡某甲在三峡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葛洲坝中心医院门诊病历。证明原告人胡某甲治疗的情况。

胡某甲在三峡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葛洲坝中心医院的《疾病证明书》。主要内容为,诊断:1、左枕大神经损伤;2、脑外伤综合征;3、头颈等多处刀砍伤(术后,现仍住院治疗)。建议:继续营养神经、扩管、活血、针炙、理疗、高压氧仓治疗等,必要时行左枕大神经探查、松解、修复术,后期治疗时间估计12—24个月,后期治疗费用估计约陆万元人民币;2、加强营养;3、住院期间须壹人陪护。

胡某甲在三峡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葛洲坝中心医院出院证。主要内容为,诊断:失血性休克,头部砍伤;2、脑外伤后综合征,左枕大神经损伤。治疗摘要及结果:患者因“头部刀砍伤,疼痛、头昏20天”入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行扩管、护脑、营养神经、高压氧仓、对症支持治疗,治疗后疼痛、头昏较前减轻,左枕部麻木无明显好转。出院后建议:1、继续护脑,高压氧仓治疗;2、全休二月;3、不适随诊。

胡某丙在巴东县中医医院的住院志。证明胡某丙治疗的情况。

胡某甲在巴东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收费收据。证明住院18天,用去医疗费5397.29元。

胡某甲在葛洲坝中心医院三峡院区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证明39天,用去医疗费6646.49元。

胡某甲在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做肌电图检查门诊医疗费收据。证明用去费用260元。

胡某甲在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预收住院费收据复印件4份。证明预收住院医药费7000元。

胡某丙在巴东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收费收据。证明住院治疗30天,用去医疗费用x.65元。

胡某丙在巴东县中医医院开中成药门诊医疗收费收据。证明用去医疗费用167元。

胡某丙在葛洲坝中心医院三峡院区的门诊医疗收费收据。证明用去放射费107元。

冯某乙在巴东县中医医院门诊治疗的医疗收费收据。证明用去医疗费用65.70元。

马秀珍在巴东县中医医院门诊治疗的医疗收费收据2份。证明马秀诊用去医疗费用255.20元。

13、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费收据。

宜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公(宜)鉴(医)字(2009)第X号。主要内容为,胡某甲2009年1月17日头部所受外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收取鉴定费600元。

湖北省巴东县楚峡法医司法鉴定所司鉴医[2009]第X号法医鉴定书。主要内容为,被鉴定人胡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收取鉴定费500元。

湖北省巴东县楚峡法医司法鉴定所司鉴医[2009]第X号法医鉴定书。主要内容为,被鉴定人冯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收取鉴定费300元。

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2009]临鉴字第A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为,被鉴定人胡某丙的伤残等级为X级。收取鉴定费600元。

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2009]临鉴字第A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为,被鉴定人胡某甲的伤残等级为X级。收取鉴定费600元。

14、交通费票据及清单。

宜昌市机动车发票19张,金额95元。

湖北省交通运输通用定额发票8张,金额52元。

宜昌长江高速客轮有限责任公司船票17张。金额1955元。

15、住宿费收据及清单。

湖北省宜昌市定额统一发票(住宿费)17张。金额1980元。

16、房屋转让协议书、合同及收条。证明三原告人在东壤口集镇居住,应按城镇居民计算相关赔偿费用。

17、船舶营业运输证。证明原告人胡某甲及冯某乙的职业为水上

运输业,其误工费应按同行业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组证据:被告人杨某丁提交的证明案发起因的证据。

1、陈圣枝的证明1份;

2、x、x两手机给陈圣枝发的短信照片三张;

3、x、x缴费发票各一份。

第四组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贺建新的调查笔录2份。主要内容为,营养神经约需时间3个月至半年,每个月需药费约1400元,扩管、活血跟营养神经同步,每月需要费用约600元;针灸、理疗一个疗程10天,每个疗程约800元,疗程按病程确定;高压氧单人单仓每次65元,一个月两个疗程,每个疗程10天,一个月约需费用1300元,需做6个疗程,高压氧在前期作用较大,后期没有什么用处;其余的就是神经修补术的费用,是毛估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丁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丁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告人胡某甲、胡某丙因被告人杨某丁的故意伤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附赔偿清单)。原告人胡某甲的后期治疗费因其已对伤残程度进行了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必要的后期治疗费,故对其主张后期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人冯某乙所受伤为轻微伤,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冯某乙的起诉。原告人胡某甲、胡某丙居住在本县X镇,应按镇城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和平

审判员邱平

代理审判员覃方平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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