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林州市X路新华书店南E+人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付××的一辆黑色速派奇牌电动车。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75元。
另查明,被盗的黑色速派奇牌电动车,已经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付××、证人刘××的证言、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被盗电动车及被告人张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能认罪悔罪,且已退还赃物,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闫国防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