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被上诉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小敏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范俊洁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会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