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魏光民,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某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吕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光民,被上诉人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吕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康二亮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