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被告吴某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吴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公积金本金人民币5200元及利息人民币1031.04元共计人民币6231.04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