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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醴陵市恒石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某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13  当事人:   法官:王敏   文号:(2009)株中法民特字第12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醴陵市恒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乐,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系杨某甲表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醴陵市恒石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某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醴陵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醴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醴陵市恒石矿业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杨某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撤回申请撤销醴陵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醴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醴陵市恒石矿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撤销醴陵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醴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醴陵市恒石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敏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罗湘武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蔡松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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