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虢某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16  当事人:   法官:张建景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914号

原告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镝,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湘域中央X楼。

负责人田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女,汉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员工。

原告虢某某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建景担任审判长独任审判,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婷担任庭审记录。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支付虢某某保险理赔费共计x元,该款于2009年8月16日之前全部付清;

二、虢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虢某某负担216.2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216.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建景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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