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2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0年12月27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某在中国国家税务局慈利分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胡某在中国国家税务局慈利分局的工资收入x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