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
被告丁某。
原告邹某诉被告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尹力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被告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02年1月22日协议离婚,小孩归被告抚养。现因被告无工作,无经济来源,对小孩不负责任,为了让小孩健康快乐地成长,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丁某归原告抚养。原告抚养期间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丁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被告婚后所生之女归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婚后原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丁某,2002年2月8日,原、被告双方在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双方所育之女丁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补贴生活费人民币300元。双方另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双方于2002年2月8日领取了某杨离字第某号离婚证。后原告于2003年赴日本生活至今。原告提供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丁某出生证明
审理中,原告表示,其已再婚,现在的丈夫收入较好,可以给小孩更好的环境抚养孩子,并表示由其抚养期间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对此,被告也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孩归被告抚养,并按此协议履行,现双方又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邹某、被告丁某双方所育之女丁某自2010年3月起随原告邹某共同生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邹某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邹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丁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力新
书记员周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