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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李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被告李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8年10月自行相识恋爱,1994年5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李某。婚后双方关系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2月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嗣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原告于2009年11月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一女李某随原告朱某共同生活,被告李某于2010年10月起每月给付李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李某18周岁止;

三、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共同财产:(包括装修)大金牌空调四台、惠尔浦牌洗衣机一台、LG牌冰箱一台、东芝牌彩电两台、家具三套归原告朱某所有;

四、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朱某及女儿李某所有;

五、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房屋产权、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李某所有;

六、广州本田牌(牌照沪XX)轿车一辆归被告李某所有;

七、双方无其他纠纷;

八、原告朱某于2010年12月13日给付被告李某人民币5万元,被告李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当日迁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

本案评估费人民币54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原告预付)。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原告预付人民币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芦玲凤

代理审判员洪云娣

书记员石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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