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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文某某、郭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
时间:2009-02-17  当事人:   法官:丰艳   文号:(2008)芙民初字第3113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电信互联网与增值事业部中国同学录运营中心技术经理,身份证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长征花园X栋X门X房,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定,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移动公司职工,身份证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X栋X门X房,现住(略)。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身份证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X栋X门X房,现住(略)。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文某某、郭某某发生一般人格权纠纷,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丰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宏时和汪白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文某某、郭某某已支付原告李某医疗费x.62元,所有医疗费票据由原告李某持有;

二、被告文某某、郭某某自愿另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4000元;

三、如本案事故给原告李某的身体健康造成隐患,则原告李某有继续追索的权利,但被告文某某、郭某某是否赔偿和赔偿的具体金额,以法医鉴定结论为准;

四、原告李某自愿放弃本案中对被告文某某、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09年2月1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丰艳

人民陪审员陈宏时

人民陪审员汪白云

二○○九年二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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