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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8-12-31  当事人:   法官:丰艳   文号:(2008)芙民初字第2793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军,北京市赵湘宁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咏梅,北京市赵湘宁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谌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0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丰艳担任某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宏时和汪白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支付李某某已付购房款1%的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此款项于2009年1月15日前支付;

二、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在李某某的协助下,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

三、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如未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则支付李某某已付购房款30%的违约金;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五、李某某的律师代理费800元,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六、其他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08年12月3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丰艳

人民陪审员汪白云

人民陪审员陈宏时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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