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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董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苗某

被告董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1年5月3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董某。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苗某与被告董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夏普彩电一台、惠尔浦洗衣机一台归苗某所有,其余家电家具归董某所有;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保险由各自继续投保,对方协助办理变更手续;为女儿董某投保的保险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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