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某
被告董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1年5月3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董某。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苗某与被告董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夏普彩电一台、惠尔浦洗衣机一台归苗某所有,其余家电家具归董某所有;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保险由各自继续投保,对方协助办理变更手续;为女儿董某投保的保险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