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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钟某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时间:2009-04-08  当事人:   法官:朱传和   文号:(2009)常民一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钟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钟某以愿意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钟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钟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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