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钟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钟某以愿意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钟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钟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