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果平,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林春江,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职员。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于200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宏时、曹群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给付原告卢某某补偿费x元(卢某某应将第三次取钢板的住院费结清);
二、原告卢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480.5元,由原告卢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09年7月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涌
人民陪审员陈宏时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