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梅香,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系该局干部,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何某某诉被上诉人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株天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上诉人何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何某某承担。
审判长罗颖红
审判员梁小平
人民陪审员邓天成
二○○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邹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