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裴英伟,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第三人张某某(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胜某某,男。
朱某某因房产管理登记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濮阳市房地产管理局2002年11月13日为张某某(君)办理了房产初始登记,颁发了濮房权证市字第2002-x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办证后,房屋所有权证由朱某某家人保管,朱某某对本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内容是清楚的,对所有权人是张某某(君)是明知的。在2009年5月14日朱某某提起行政诉讼时,朱某某及家人对该房屋所有权证已保管多年,此期间,未曾因该房屋权属登记事宜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在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限内,并未提起行政诉讼,朱某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诉权依法不予保护。虽然朱某某所诉的房屋所有权证已变更登记,原证被注销并换发新证,但一审法院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显然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年1月13日作出的(2009)华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朱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广慧
审判员蔡晓军
代理审判员贾向阳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