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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被告湘潭天一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9-01-21  当事人:   法官:谷峰   文号:(2009)潭民二初字第2号

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略)。

被告湘潭天一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湘潭天一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胡某某诉称,被告为了公司发展,多方筹借资金,先后于2007年9月、2008年元月等多次向原告借款50余万元,并承诺两个月内归还借款,直到2008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写出还款协议,承诺所借原告52万元,在2008年9月16日前归还40万元,其余12万元贷款到位后立即归还,但是到期未能履行,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52万元,并按借款每月支付利息。

被告湘潭天一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分期偿还。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相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湘潭天一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2009年1月25日前自愿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x元,余欠本息x元,被告自愿在2009年3月底前付清。如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原告有权就全案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7770元,被告湘潭天一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谷峰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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