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0年3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8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陈某伙同殷子凉(另案处理)将李振、陈某克盗窃的一辆新时代牌黑色、弯梁摩托车介绍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王x(另案处理),案发后该车退还失主。经物价评估部门鉴定:该车价值1440元。

2、2008年10月28日左右,被告人陈某伙同殷子凉(另案处理)将赵基、陈某克在西峡县X路电力宾馆对面盗窃的一辆牌黑色、弯梁摩托车由向阳宾馆转移至西峡土门新车站一家庭宾馆交给陈某克、刘航,后由刘航(另案处理)将该车骑走代卖。经物价评估部门鉴定:该车价值2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宋xx、闫xx陈某,证人邵x、殷xx等人证言,另有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等书证及价格鉴定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摩托车而予以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交纳了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颖博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