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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6年5月至今任叶县X镇X村委委员兼任左某组组长,住(略)。2009年12月15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叶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8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其间,经叶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份至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左某某在担任叶县X镇X村委委员兼任左某组组长期间,利用自己发放本组移民占地补偿款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x元归自己使用。案发后公款已全部退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x元自己做生意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左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其所挪用的是组里可自由支配的资金,不属于公款性质。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左某某在担任叶县X镇X村民委员会委员兼任东毛庄村X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发放本组移民占地补偿款的职务之便,将自己保管的本组沟路渠补偿款x元挪给自己做生意使用。直到2009年12月12日才借钱给群众予以发放。

2、被告人左某某在担任叶县X镇X村民委员会委员兼任东毛庄村X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发放本组移民占地补偿款的职务之便,在收到本组群众移民占地补偿款x元、生产用地款x元,两项合计x元后,除去给本组群众发放x元和本组开支9000元外,将下余的x元挪给自己作生意使用。案发后,涉案款项已退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2、证人苟某、孟某某、樊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3、东毛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叶县X乡财政所账簿启用表、记账凭证,移民补偿费领款单、收到条、东毛庄村委会账簿启用表,农村信用社现金支票存根、存款凭条、取款凭条、现金流水账页,移民拆迁补偿领薪花名册、发放明细;4、许某某出具的证明、东毛庄水泥厂建厂股金帐页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x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辩称自己挪用的是村里可自由支配的资金,不属于公款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涉案款已退还,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娜

审判员典瑞丰

审判员赵晓军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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