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XX花园X栋X号XXX房。
法定代表人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桂石,北海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湘潭经济发展总公司北海公司,住所地北海市XX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邓某,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4)北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和(2010)北执一查字第18-X号执行裁定书,于2011年3月3日,依法委托北海市X区嘉鑫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湘潭经济发展总公司北海公司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为NO(略)北海市X路X号和房屋产权证号为NO(略)北海市中山西X号后座的房地产。2011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x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湘潭经济发展总公司北海公司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为NO(略)北海市X路X号(土地登记权属主高朝凤,审批表编号x)和房屋产权证号为NO(略)北海市中山西X号后座(土地登记权属主高永兴、高永坤,审批表编号x)的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解除本院(2010)北执一查字第68-X号民事裁定对上述房地产的查封。
三、买受人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产生一切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少立
审判员邓某达
审判员黄志宇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