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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09-05-08  当事人:   法官:王超峰   文号:(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48号

原告贺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少钦,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贺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贺某诉称:2006年3月,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承诺三个月内归还,但直到2007年8月1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x元的借条一张并承诺在2007年10月30日之前归还,但被告未在承诺期限之内偿还借款,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2007年8月1日被告补写一张借据,约定在2007年10月30日之前归还,现被告未归还本息。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欠原告贺某借款本金x元,双方约定由被告刘某共计归还原告贺某本息x元。付款时间及办法:2009年5月31日前归还x元;2009年6月30日前归还x元;2009年7月31日前归还x元;2009年8月31日前归还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贺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超峰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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