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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与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北京大陆康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总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

原审被告北京大陆康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路X号航天信息大厦X层东。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以下简称西南护林总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禁城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北京大陆康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康腾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紫禁城公司在原审诉称:紫禁城公司是电影《甲方乙方》(以下简称涉案影片)的权利人。2009年1月份,紫禁城公司发现西南护林总站所有的网址为www.x.x.cn的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未经合法授权,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紫禁城公司的合法权益。紫禁城公司与西南护林总站联系后,其对紫禁城公司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现为保护紫禁城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西南护林总站和大陆康腾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影片的侵权行为;2、西南护林总站和大陆康腾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和《中国电视报》上做出道歉公告;3、西南护林总站和大陆康腾公司赔偿紫禁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上诉人西南护林总站在原审辩称:1、涉案网站视频系统不对社会公众开放,同时,涉案网站既没有广告,登陆也不需要付费,并非用于营利;2、我单位曾对系统进行测试,期间视频点播系统采用了第三方信息来源,但在“视频系统”页面上显示“本系统仅供测试使用,所有内容版权归出品人所有”的声明,我方没有侵权故意,且该测试系统已于2009年9月停止使用;3、紫禁城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对用于证据保全操作的电脑的清洁度等情况没有记载,不排除紫禁城公司提前对我站进行了技术操作的可能,因此公证书不能证明我方有向公众播放涉案影片的侵权行为;4、紫禁城公司在取证后将近2年才向我方寄出《索赔函》,又在诉讼时效临近之时发起诉讼,造成我方无法核实取证,存在恶意诉讼的嫌疑。综上,我方不同意紫禁城公司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大陆康腾公司在原审辩称:我公司只是为西南护林总站制作了涉案网站,并不负责内容更新,与紫禁城公司所指在线播放涉案影片的侵权行为无关,西南护林总站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证明该事实。故不同意紫禁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为电影《甲方乙方》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列明出品单位为紫禁城公司及北京电影制片厂,后该影片公映。北京电影制片厂于2008年8月出具《声明书》,声明其作为涉案影片权利人,同意在侵犯该影片著作权案件中,将其享有的全部诉讼和非诉讼权利转让给紫禁城公司行使。

2009年1月17日,紫禁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河南省焦作市顺达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网站www.x.x.cn在线播放涉案影片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载明过程如下:打开计算机并打开IE浏览器进入“百度网”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中国万网”,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显示“中国万网官网—企业网络化服务第一品牌”名称,点击该名称,进入“中国万网”页面,使用该页面的查询功能查询到www.x.x.cn的查询信息后,返回至“百度网”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icp备案”,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显示“欢迎访问备案网站管理系统”名称,点击该名称,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使用该页面的查询功能查询到www.x.x.cn备案信息后,点击www.x.x.cn进入“西南航空森林消防网”页面,对“航站概况”相关信息进行浏览,浏览之后返回首页,点击“视频系统”栏目进入“西南航空护林总站视频系统”页面,点击“视频点播”进入“x视频点播系统”页面。使用用户名为“x”账号登陆后,点击“喜剧-剧情”进入“喜剧-剧情片”页面,使用该页面的搜索功能找到影片“甲方乙方”,进入影片“甲方乙方”播放页,点击“观看”开始播放影片“甲方乙方”,在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播放点进行播放,影片均能正常播放。经查,涉案网站为西南护林总站所有,且该网站现已停止播放涉案影片。大陆康腾公司曾受西南护林总站委托为其制作涉案网站,不负责网站内容的发布和更新。西南护林总站和大陆康腾公司均认可西南护林总站网站展示涉案电影的行为与大陆康腾公司无关。

紫禁城公司与郑州汤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有《服务合同》,约定就本案涉案影片的调查服务、咨询服务、代理服务费用各为x元,共计x元。紫禁城公司就公证费的支出提供了发票复印件,未提供原件,西南护林总站和大陆康腾公司否认其真实性。西南护林总站对公证取证程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并就其所述没有进行涉案侵权行为,提交了其内容为“本系统仅供测试使用,所有内容版权归出品人所有”的网站内容的截图,紫禁城公司否认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涉案影片出品人为紫禁城公司及北京电影制片厂,紫禁城公司系涉案电影的原始著作权人之一。北京电影制片厂将涉案影片的相关权利授权给紫禁城公司行使,故紫禁城公司有权就该影片单独主张权利。

西南护林总站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在该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网络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用户选定的计算机终端观看该电影,侵犯了紫禁城公司对该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西南护林总站主张其运营的涉案网站视频系统只对内部员工开放,未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故不构成侵权,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其对公证取证程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亦不予采信。虽然涉案网站页面下方载明技术支持为大陆康腾公司,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参与西南护林总站对涉案网站视频系统的运营活动。鉴于涉案网站已停止播放涉案影片,对于紫禁城公司要求立即停止对涉案影片的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西南护林总站的涉案侵权行为并未侵犯紫禁城公司的人身性权利,故其要求西南护林总站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紫禁城公司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根据涉案电影的知名度、涉案网站的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情节酌情确定西南护林总站应赔偿的具体数额,并将酌情考虑本案产生的合理费用。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二千元。二、驳回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西南护林总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由紫禁城公司承担两审的诉讼费用,其理由是:1、西南护林总站的涉案网站是西南护林总站为宣传森林防火和救灾而建立的公益性网站,播放涉案影片的系统属于内部业务系统内的一个模块,只能由内部工作人员凭借密码进入后才能使用;2、紫禁城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存在重大瑕疵,对于如何进入到“视频播放”界面,并取得管理员授权没有记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3、西南护林总站的涉案网站是西南护林总站为宣传森林防火和救灾而建立的公益性网站,不从事商业盈利活动。

紫禁城公司和大陆康腾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后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

本案事实,有(2009)焦顺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声明书》、涉案影片光盘、《证明》、《服务合同》及当事人的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从《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上记载的著作权人情况看,涉案影片出品人为被上诉人紫禁城公司及案外人北京电影制片厂。北京电影制片厂已将涉案影片的相关权利授权给紫禁城公司,故紫禁城公司有权就该影片单独主张权利。

从被上诉人紫禁城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证据看,西南护林总站在其主办的涉案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网络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用户选定的计算机终端观看该电影。虽然该公证书没有记载公证员如何进入到“视频播放”界面,并取得管理员授权,上诉人西南护林总站对此提出了质疑,但是,西南护林总站未能提供反证,本院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上诉人西南护林总站在互联网上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侵犯了紫禁城公司对该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上诉人西南护林总站主张其运营的涉案网站视频系统只对内部员工开放,未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虽然涉案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实施了播放他人作品的行为即构成侵权,故对西南护林总站的相应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虽然涉案网站页面下方载明技术支持为大陆康腾公司,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参与西南护林总站的侵权行为,对紫禁城公司要求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涉案网站已停止播放涉案影片,对于紫禁城公司提出的停止侵权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上诉人西南护林总站的涉案侵权行为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紫禁城公司的著作人身权,对紫禁城公司要求西南护林总站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涉案电影的知名度、涉案网站的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情节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以及所确定的合理费用数额均妥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西南护林总站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元(已交纳),由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负担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代理审判员赵立辉

二Ο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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