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国胜,沁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甲
被告杨某乙
被告杨某丙
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四合门、铁街门、东屋门、16块玻璃、西墙挖洞五项损失共计3800元。三被告辩称同意按法律规定承担原告财产所受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被告于2009年8月7日前赔偿原告损失1600元(含鉴定费)。
二、其他双方互不争执。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夏永福
审判员刘刑军
人民陪审员张双喜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张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