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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与沈某戊、李某遗产继承纠纷案
时间:2003-11-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阿民一终字第118号

阿拉善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阿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左旗查哈尔滩瑙干勃日格嘎查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左旗嘉尔格勒赛汉镇塔拉图嘎查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28居委会,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新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世林,系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左旗嘉尔格勒赛汉镇塔拉图嘎查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系阿拉善左旗嘉尔格勒赛汉镇塔拉图嘎查农民,住(略)。

上诉人沈某、沈某、沈某、沈某因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03)阿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沈某廷遗产数额共计(略)元,由被上诉人沈某支付上诉人沈某、沈某、沈某、沈某每人应得遗产5000元,共计(略)元,在2003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0元,由上诉人沈某、沈某、沈某、沈某各承担50元,由被上诉人沈某承担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畅仁

审判员其其格

代理审判员张新民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道日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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